|
||||
房产证书统一印制
从8月1日起——非法批准土地将受严处房产证书统一印制
土地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与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挂钩。根据土地管理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订的《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指出,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市和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对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致使土地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给国家、集体利益和公共财物造成较大损害的;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借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之机,未经批准或者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建围墙搞永久性建筑的;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市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绿地的;拒不停止、改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拒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包庇同案人的行为要求从重处分。
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较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从8月1日起,将共同负责全国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并对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这是四部委针对近一段时期房地产市场出现假房产证,严重侵害买房人权益的现象所采取的措施。
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惟一合法凭证。为了确保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健康实施,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
从8月1日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地产权属证书将统一由建设部监制,承印产权证的印制的企业应是已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该印刷企业经建设部确定后,须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目前,全国除少数几个城市外,房屋权属证书均统一由北京市印钞厂印制,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经委托到印刷单位印制房屋权属证书时,必须持有由建设部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