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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签订的预售合同中的使用面积理解不一,业主与房地产公司产生纠纷。昨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房地产公司退还多收业主的2.54万元购房款及利息。
1999年年底,袁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购买某小区一处建筑面积暂测为85.24平方米的房屋,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合同中明确写着,结算房价款时,房地产公司保证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率不低于81%。
协议签订后,袁先生在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出具的该房屋的测绘明细表中发现,其入住的房屋与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比率不低于81%的约定不符。该房实际建筑面积为86.6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面(含阳台)75.55平方米,分摊公用建面11.08平方米。而自己的实际使用面积还不到62平方米,只是套内建面的81%。
2001年10月,袁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退还多收的房款。房地产公司则以袁先生对合同条款理解有误等理由拒绝退款。一审法院2001年11月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根据房地产行业惯例认为,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公用建筑面积之和,不是房地产公司所称的仅指套内建筑面积。最后判决,房地产公司应依约退还多收取的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