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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1日正式实施。同时,为确保《规定》的落实,房管部门将于12月1日开始进行房屋租赁市场的检查治理整顿,重点治理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行为。
根据《规定》,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包括城镇范围和农村范围内的房屋,出租人只要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包括已抵押的房屋,均可以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受保护。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其收费标准为单元式住房租赁按套收取租赁手续费,其余的按件收取,每件(套)100元。成套住房分租的按件收取租赁手续费,每件100元。涉外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租金总额的2%收取租赁手续费,其他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租金总额的1%收取租赁手续费。
《规定》要求,出租人将不得出租的房屋擅自出租的,市或区、县房管局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并可处以罚款。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未持有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屋租赁经营单位资质证书,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的,市房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房屋租赁经营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市或区、县房管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