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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国土房管局正式发布了《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都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分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一级开发单位,开发商将不能再介入这一领域。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土地出让前的运作方式,指政府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土地总体规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进行“七通一平”,把“生地”变成“熟地”,使土地达到出让标准。
办法规定,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分中心组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中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其承担的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标底由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收益构成,其中,收益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之和为基数的2%。今后凡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组织土地一级开发的项目,市有关部门将不受理计划、规划和建设报批手续。
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作为国有资源的土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由政府代表国家收取的地价款是必须的,是纳入国家财政的一部分。本办法出台前,本市土地的开发权力分散,不少房地产开发公司既负责土地征用、拆迁、市政小区配套,也负责建设直至销售,甚至包括物业管理,许多开发公司都越俎代庖,从而将一些不应该发生的费用及利润都摊入土地开发成本中。本办法的实施将有效避免以上现象,统一控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