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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将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缴存办法
从2003年1月1日起,购买新建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必须按一定比例缴存商品房维修基金的消息报道后,立即引起关注。特别是一些已购商品房的群众来电询问,未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该怎么办?近日,市房管局的有关人士对此作了解释。
据介绍,天津市曾在1997年出台《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建安工程费的2%提取维修基金,但未明确维修基金权属,也无强制有效措施,因此未能建立起维修基金管理制度。从长远看,再不及时建立维修基金,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问题将成为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稳定。鉴于此,本市采取了分步走的策略,制定出台了《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对于此前已购买商品房没有建立维修基金的业主,本市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维修基金缴存办法,使之逐步与即将施行的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相衔接,以切实解决业主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