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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管局了解到,由市建委、市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已经过市政府批准,于近日施行。这个文件对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的购房程序作出了补充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房要看收入
《补充规定》中提出,除在校就读的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以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城镇居民具备购房资格。同时明确规定,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标准和购房基准价格仍执行《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今后如有调整,另行规定。也就是说,今后经济适用房销售时仍需核定购房者的家庭收入,不会敞开卖。按照2000年发布的《暂行规定》,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
另据介绍,两种家庭是可以不用看收入的,比如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无需核定家庭收入,只需如实填写《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工商所、物价所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作人员。
购房超标时需交补款
据介绍,《补充规定》仍执行原来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如果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屋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超过规定面积购买的住房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并在产权证中注明,今后上市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2000年出台的暂行规定,对每户家庭最高购房面积标准作出了确定: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同价格,在总价标准以下具体确定每一家庭的购买面积。远郊区县地点偏远的住房,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购房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