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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最高可贷20万元 困难职工付房租可提取 签劳动合同必须缴存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最新颁布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的通知》将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本市近2万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近200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办理归集、提取和贷款业务时,将使用新的办法,启用新的规定。新办法体现了维护全市职工和单位的整体利益,尤其是增加了保证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条款,突出了七大变化。
变化一: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20万元
公积金贷款额由“原来不得高于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15倍”调整为“不得高于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10倍。”
对于公积金缴存余额少的职工,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按缴存余额10倍计算,可以贷到10万元。举例说明,如果一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2000元,政策调整前,按余额15倍计算,仅可以贷款3万元,调整后,按1万元的10倍计算,则可以贷到10万元。没有因为降低余额倍数而影响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小于一万元借款人的贷款额度。
对于缴存公积金较多的职工,由于公积金贷款的封顶限额调整到了20万,贷款额也有所提高,享受到了多存多贷的好处。例如,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2万元,政策调整前仅可以贷到原最高限额10万元,政策调整后,按余额10倍计算,可以贷到20万元。
变化二:困难职工支付房租可提公积金
考虑到部分困难职工家庭收入较低,支付房租存在困难。为减轻这部分职工的负担,《办法》规定,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需支付房租的职工,可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证明等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总额应不超过本《办法》实施后,职工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支付的房租总额。
变化三:基数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当月工资。这是国务院《条例》和市《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一般规定。
但在实践中,存在着部分单位为职工发放的工资低于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此次在《归集管理办法》中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提出下限规定,要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按基本生活费计算。此款规定,有利于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单位逃避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变化四:亏损企业可以缓缴公积金
考虑到困难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体制定了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两项政策。《办法》规定,企业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都需要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每次申请的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恢复缴存时,缴存比例应按缓缴当年度的比例执行。
变化五:签合同就得缴存公积金
《归集管理办法》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范围。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类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将“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的劳动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职工”扩大到“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使更多的职工能够受益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变化六:非本人提取公积金需有委托书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保证住房公积金所有人权益,《办法》中规定,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或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除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等与提取条件有关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供由配偶或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变化七:夫妻双方可各贷各房
将“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调整为“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或夫妻双方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后,借款人多了选择。一是借款人夫妻双方可以共同购买一套住房,利用双方的公积金共同申请贷款,二是借款人夫妻双方可以各购买一套住房,分别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