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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龄三年以上的年内力争补齐
为解决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批准,天津市房管局、建委、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及工商局将在四月份联手集中解决1999年12月31前投入使用房屋的初始登记问题,力争在今年年底前解决大部分房屋的产权办证遗留问题。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持投资计划、用地、规划及竣工验收证明等证件,到房屋坐落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然后,购房人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2年底,本市房屋竣工后未办初始登记的项目170余个、500余万平方米。这部分房屋大部分集中在市内六区。开发建设单位未办房屋初始登记的主要原因归纳起来有四个:一是投资计划、用地、规划、竣工验收等登记要件不齐全;二是在建设或销售过程中存在各种纠纷;三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开发建设单位破产或下落不明;四是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意识差、运作不规范,不办初始登记。
根据安排,这次解决的范围是坐落在本市内,在1999年12月3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房屋。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因上述等原因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从4月1日起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并报送有关资料。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各部门的会审意见,对于可以发证的,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对于1999年12月31日以后已竣工验收的房屋,将严格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联手共同治理。开发建设单位已具备初始登记条件不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将采取媒体公布、停止余房销售、停止办理资质年检手续以及新项目的计划、用地、工程、商品房销售许可抵押贷款手续等措施进行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王月、梁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