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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处置海南积压商品房,鼓励岛内外的购房者前来海南购房,海南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规定2004年底前销售积压商品房免征营业税、契税,并允许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在海口购房居留。
海南省鼓励购房优惠政策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一是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根据不同地段、结构、环境等因素,政府实行不同价位(每平方米1478至696元)的最高限价。
二是购房可享受税费减免:2004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积压商品房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优惠政策,并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16项,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12项。
三是凡单位和个人每购买建筑面积25平方米商品住房,可办理一人入户海口;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在海口购房居住的,可办理一年期的居留证件,如需长住,可申请逐年延期。
四是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前来海口购买积压商品房,或对基本完工的停缓建项目进行改造后,在海口市设立分支机构或作为有突出贡献的科研、教学人员的度假疗养、学术研究基地。
五是经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转化商品房销售的可以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为进一步推进海南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减少金融资产损失,改善海南大特区的经济环境,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已下文通知,将海南省处置积压房地产的有关免征营业税、契税优惠税收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通知规定,海南积压商品房在2004年底以前再转让销售时,仍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