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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
答:房屋产权证遗留问题主要是指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售出或建成后,由于各种原因,不按规定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长期领不到《房屋所有权证》。
二、为什么要决心解决部分房屋产权证遗留问题?
答:一是群众的呼声高。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危改和房改的拉动下,我市房地产投资活跃,成交量逐年上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群众购房后拿不到产权证,房产不能依法进行买卖、租赁、抵押和投资入股等活动,影响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活跃。二是市政府领导重视。房屋产权办证问题关系到企业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涉及到房管局、建委、规划局等多个部门,协调难度大。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购房人合法权益、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宗旨出发,要求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制定了解决部分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的措施,力争今年年底解决部分房屋产权遗留问题。
三、这次解决部分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的原则和范围是什么?
答:这次解决部分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的原则是:“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简化程序、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严格执法”。对于坐落在本市范围内,在1999年12月31日前已投入使用、因手续不齐等原因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均属于本次解决遗留问题的范围。
四、房屋产权证有什么遗留问题,主要原因有哪些?
答: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持投资计划、用地、规划及竣工验收证明等证件,到房屋坐落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初始的登记。然后,购房人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2年底,我市房屋竣工后未办初始登记的项目170余个,500余万平方米。这部分房屋大部分集中在市内六区。开发、建设单位未办房屋初始登记的主要原因归纳起来有四个:一是计划、用地、规划、竣工验收等登记要件不齐全;二是在建设或销售过程中存在各种纠纷;三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开发、建设单位破产或下落不明;四是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意识差,运作不规范,不办初始登记。
五、对于手续不齐的房屋如何补办房屋产权证手续?
答:因计划、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登记要件不齐,而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主动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解决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申请及联合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要件和说明,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会审后,对可以发放证的,房地产管理局为其办理初始登记的手续。
六、有些开发、建设单位下落不明或破产的,如何解决产权办证问题?
答:经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倒闭、单位已注销或下落不明的单位无法申办房屋初始登记的,由市房管局牵头,会同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对项目的有关手续进行会审,对可以发证的,由房地产管理局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七、对于在开发、建设中有纠纷的,如何解决房屋产权办证问题?
答:开发、建设单位与联建单位发生纠纷,另一方不提供相关资料,影响房屋初始登记的,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会审,房地产管理局可凭上述资料,可以发证的,直接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对于因其他纠纷,导致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待解决纠纷后,再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
八、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凡1999年12月31日后已竣工验收的房屋,且已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经房管部门督促后,仍不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单位,首先,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在有关媒体公布这些单位的名单,并督促其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对于逾期仍不申办房屋初始登记的,市房地产管理局通知其余房停止销售,并通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停止办理资质年检手续,以及新项目的计划、用地、工程、商品房销售许可抵押贷款手续,待其补办登记后,再予以办理上述手续,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在这次解决房屋产权证遗留问题中,所涉及到的购房人应如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答:从4月1日开始,我们首先要解决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初始登记问题,对于具备登记条件的项目,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在有关媒体上或小区公告,希望购房人见到公告后,要积极配合我们,主动申请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可持身份证件、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登记要件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有条件的地方,我们要组织专人现场服务,到小区内收件发证,使更多的购房人尽快地拿到《房屋所有权证》
十、购房群众在产权办证问题上,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消费者买房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认真签定购房合同,对产权登记的时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要详细约定,对于拒不填写该项条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议不要购买。二是购房最好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许多购房群众为了获得价格优惠,在房屋未建成前就一次性付清房款,客观上无法制约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议买房时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待开发企业办完初始登记后再全部付清房款。三是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开发商不履行有关产权登记的约定时,要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追究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