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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后仅仅过了5天,开发商就在报纸上打降价广告了。这样造成我5天时间多付将近2万元。”10月18日,成都市民陈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买房“奇遇”。
购房者:我要退房
据陈先生介绍,今年9月初,他和爱人看中成都九里堤北路新开楼盘———辰西苑一套118.64平方米的商品房。10月8日,在交了1万元定金后,他与售楼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10月16日,他又与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一次性付完了27.2872万元的购房款。当时陈先生问楼盘销售人员,秋交会马上就要开始了,房价还有没有优惠,对方肯定地告诉他,这就是优惠价了,房交会上也是这个价。但是过了两天,陈先生无意间在报纸上看到了该楼盘的降价优惠广告。陈先生经过计算发现,相同楼层同一户型的房价居然可以优惠2万元左右,而且优惠时间从10月15日开始执行。也就是说,他签合同的前一天就开始实行优惠价了,售楼小姐怎么不告诉他呢?他马上打电话过去质问,对方承认优惠价是从陈先生买房前一天开始执行的,但这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不冲突,《商品房认购书》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多出的房款无法更改。
陈先生对记者说:“开发商明明知道降价优惠却不告诉我,这难道不是销售欺骗吗?”
开发商:《认购书》白纸黑字
19日上午,记者陪同陈先生前往该售楼部。该售楼部一位江姓负责人说,当时优惠售楼广告确实是他们公司为了迎接即将举行的秋季房交会而特别推出的,在这期间任何购房户都可以享受购房优惠。陈先生与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楼盘优惠政策还没有正式出台,所以这不能说是欺骗。《认购书》上写明的房款价已经具有法律效应,所以很遗憾不能退这部分房款。陈先生对江先生这样的解释并不满意。
律师认为开发商侵权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正飞对此认为,陈先生与房产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只是一个担保合同,它是主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未签订之前,从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陈先生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开发商对外公开优惠价的前一天,他有权知道在这之前的一切变化和信息。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发商的做法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瞒了降价的事实,所以应该退还多出的房款。据悉,陈先生将委托律师与该楼盘开发商着手解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