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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本月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政策有了重大变化,预计将使本市住房公积金人均月缴存额进一步提高到307元。企业、职工依法缴存和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需要了解这次调整后有哪些政策变化。
内外资单位 缴存比例统一
自本月起,外商投资企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13%调整为与内资单位一致,即单位和职工个人各8%。同时,内资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上限也由原来的单位和职工各10%调整为各15%,与外商投资企业及驻津单位一致。统一内外资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是为了给予外资单位国民待遇,平衡内外资单位职工的利益。
可设定上限 缴存基数调整
自本月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也可不设定上限。单位设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应不低于200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即4656元)。
困难企业 缓缴条件有变
困难企业2004年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条件有变,由“连续两年亏损”改为“2003年亏损”。2003年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810元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欠缴2003年及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欠缴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60%的,可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1%。
2003年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540元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对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制定补缴计划,以个人补缴方式分期补缴,并自制定补缴计划当月起逐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
困难职工 缴存另有说法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实际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计算。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 缴存调整要求
自2004年7月8日起单位可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行区、县支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领取或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www.zfgjj.cn或www.housefund.cn)下载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申请表”等相关表册,并于7月20日之前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申请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等的报批手续。各单位调整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27838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