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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摘牌成功后如何签约?
答:首先,摘牌人应自摘牌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签订《公有住房摘牌意向书》的连锁店签订《公有住房使用权调剂合同》。合同中的申请调剂人应当为摘牌人本人,如申请调剂人需变更的,摘牌人应当在摘牌成功后三个工作日内与新的申请调剂人(仅限于摘牌人的配偶及与摘牌人同户籍的父母、子女)持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共同到津房置换,当场出具更名申请书。新申请调剂人与津房置换签订《公有住房使用权调剂合同》。签订《公有住房使用权调剂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调剂人需付齐全部调剂房款。其次,摘牌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签订该合同的视为摘牌人违约,已付保证金不予退还,该房屋继续挂牌。
十、实施“挂牌转让”,置换双方成交后,如一方反悔,有无相关处理办法?
答:置换双方成交后,一方反悔应区分为两种情况考虑:一种情况是摘牌人(俗称“买方”)反悔,津房置换将扣除摘牌意向人事先交纳的4000元“摘牌保证金”,转交使用权转让方(俗称“卖方”)所有;另一种情况是使用权转让方反悔,须向摘牌人支付4000元违约金,如果使用权转让方拒不支付,由津房置换垫付后,再由津房置换向使用权转让方追索。
另外,如果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扰乱市场、哄抬房价,津房置换有权扣留摘牌人交纳的“摘牌保证金”。
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成交后,“摘牌保证金”退回摘牌人。
十一、有哪些资料可以帮助您了解直管公房挂牌代理转让业务?
答:请广大消费者在办理直管公房挂牌转让前认真阅读《天津市直管公有住房挂牌代理转让规则》及《摘牌报价须知》。
十二、“挂牌转让”实行公开竞价,如果成交价格高于原先设定的摘牌价格,中间差价归谁所有?
答:“挂牌转让”全部实行公开竞价,如果成交价格高于原先设定的摘牌价格,中间差价全部归使用权转让方(俗称“卖方”)所有。例如:使用权转让方设定置换价格为10万元,但最终成交价为12万元,那么多出的2万元则归使用权转让方所有。
十三、“挂牌转让”实行后,是否增加代理费?
答:“挂牌转让”实行后,收费完全按以前标准执行,即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置换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加收其他新的费用。
“挂牌转让”实际上遏制了不法中介以介绍费、代理费、看房费、信息费为由加收中介费用,保证了置换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直管公有房屋置换市场,真正起到“平抑房价、打破区域房价垄断”的作用。
十四、实行“挂牌转让”后,房价是否会上涨?
答:“挂牌转让”实行后,房价不会上涨。以前直管公有住房市场中的使用权转让方(俗称“卖方”)在进行转让过程中,时常会通过一些“没有直管公有住房置换经营权的中介单位及个人”进行转让,其中一些单位及个人低价收购直管公有住房后高价卖出,通过中间这部分不合理的“差价”来赚取暴利。此外,以前还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房源信息查询费和中介代理费,无形中抬高了房价。“挂牌转让”实施后,以其公开价格、公开信息、公开置换的方式将使天津直管公有住房置换全过程“更透明”,今后置换双方和摘牌价格将“昭示天下”,“差价”从此无所遁形,且津房置换收取置换费用完全按市物价局规定的置换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由此看来“挂牌转让”的实施,将起到“平抑房价、打破区域房价垄断”的作用,房价不仅不会上涨,反而还会有所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