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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日前获悉,天津市政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制订《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并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前3个月,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天。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之日。在解除合同1个月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入、支出状况,并将预收的费用退还给业主。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设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财务账册、物业档案资料、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场地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明细账目和明细台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