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区和建制镇、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翻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或者基础挖掘深度超过三米的,必须修建与建筑物首层同等建筑面积和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的,按照一次性规划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这是记者从市人防办公布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中了解到的。据介绍,该《实施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开始实施。(王丽 王伟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