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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物业的工作人员见面就催,“该交物业费了!”并不是我乐意做“杨白劳”,相信物业也不想当什么“黄世仁”,但是,小区里200多户人家,据说交了物业费的只有21户。为什么?大家不想当“冤大头”呗!
单说这“绿化费”,标准是“0.55元/平方米/年”,这是《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明文规定的。但是,入住一年有余,小区一直维持着几棵树、几块巴掌大草皮的现状。这树和草未免太贵了吧?
而在去年初,售房先生言之凿凿地告诉我,“小区绿化率不低于20%”;相信这话他和他的同事也跟其他业主说过。当然,他很明白地说,这话是不能写在合同里的。不是我多事,小区绿化面积跟建筑面积相较,怎么算怎么达不到“20%”,倒是“2%”还算勉强达到。
不能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的,还有很多,比如,说去年底开通液化气,如今时间超了5个月,大家还是每月扛煤气罐。
即使写在合同里的,就能实现吗?未必。合同里写得很清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是如今,业主们仍没能拿到“房本”。不是大家不愿意去维权,就算起诉了,耗时耗财耗力,一番折腾,最终也未必胜诉。
记得要签购房合同时,学法律出身的我,在13页的合同里挑出了足足10处不合乎法律规定的内容。比如,合同第一条就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实际上,这不过是空话而已,开发商哪里有兴趣跟业主协商?他们也没时间让业主“自愿”一把。很显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是没用,另一位业主还带了律师前来,最终也没能如愿签下“补充协议”。
千万别以为这合同是闹着玩的!我第一次买房就遭遇如此败绩,尽管开发商违约在先,交房日期明明写着“2000年12月31日”,最终却拖期1年,但是解除合同时,开发商避而不谈“交房”二字,反倒字斟句酌地跟我抠合同的字眼,退款时扣掉6000元算作“违约金”。听说有位退房的业主“很勇敢”地批评开发商也违约了,最终被扣掉了10000多元。
同样冠以“公平原则、协商一致”的还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银行的律师干脆连借款人、抵押人的事项都帮我填写好,最终只让我签了个名,“这就OK了!”他乐呵呵地说,“条款嘛,都一样。”
不一样!比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就算违约,而银行可以进行“处分抵押物”的处理,这意味着什么?就是你的房子可能被通过法律途径收走。
交房是在4月1日,亮闪闪的钥匙放在抽屉里,物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先让大家在《承诺书》上签字,承诺要遵守物业的一切条款;随后,《供暖协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装修协议书》等数份合同一概签字,收去大家1年的物业费,再令大家交纳1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装修押金,钥匙才交给大家。
在西方,那天恰好是“愚人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