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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看其中是否有不符合规定或对购房者有欺骗行为。目前,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应主要注意以下四点:(1)第一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2)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前,应明确所购物业的类型,是公寓,还是住宅(住宅又分为甲级住宅、乙级住宅、普通住宅等),不同类型的物业,有不同的管理标准、收费标准。
(3)关注收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的物业公司承诺安装可视对讲门铃,尚未安装就提前收费等;有的物业公司为了收费巧立各种名目,如装修配合费等,这些都是物价部门和相关部门所禁止的。
(4)关注收费项目是否未获批准就被先执行。物业公司的某些费用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可收取。有的物业公司在审批尚未通过时提前收取,也是不对的。
消费者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对照物业收费标准仔细核对。标准中没有的收费项目,可要求对方出示有关部门的文件,否则有权拒交。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17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18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19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20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21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吴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