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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理房屋灭失登记的手续要件有哪些?
答:根据天津市房管局“津房拆(2004)350号”规定,需要提供以下证件:
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原件退回,留下复印件。②复印《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图一式三份。③填写《天津市拆除房屋灭失登记表》一式两份,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④拆除文物古迹、历史风貌建筑、军事设施等情况,应当有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文件,批文一式三份,或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⑤产权科核对权属情况,《房屋拆建审查通知单》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⑥《拆除房屋责任保证书》一式两份。
问:办理房屋灭失登记的时限有多长?
答:自受理房屋灭失登记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通知拆除房屋工作。
问:房屋修缮责任有哪些?
答: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房屋修缮责任。其他房屋修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租赁房屋的修缮,由租赁双方约定修缮责任;(二)委托管理房屋的修缮,由受托人按照委托合同承担修缮责任;(三)代管房屋的修缮,由代管人承担修缮责任;(四)保管自修公产房屋的修缮,由使用单位承担修缮责任;(五)在保修期限内的房屋修缮,由负有保修责任的一方承担修缮责任;(六)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保修期限届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承担修缮责任;(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设施设备的修缮,由其专业经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责任;(八)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市政、电讯、绿化、人防等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由组织施工的专业部门承
担修缮责任;(九)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由售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责任;(十)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问:对于已确定为危险房屋有哪些处理方法?
答:(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二)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立即拆除。适用于整体危险已无修缮价值,且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问:危险房屋解除危险时,使用人拒不迁出的怎么办?
答:危险房屋解除危险时,需要使用人暂时迁出的,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拒不迁出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予以强制迁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使用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