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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针对市民咨询的房屋拆迁估价的热点问题,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有关人士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如何确定被拆迁住宅楼房的建筑面积?
答: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被拆迁房屋是公有住宅的,在同一拆迁片或其他地区,楼房结构、房型相同,有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可以参照的,应以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购买公有住房的,按照房屋经营管理部门掌管的建筑面积,换算出建筑面积系数,用《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计租面积乘以系数求出公有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单元式住宅楼房计算公式为:建筑面积=计租面积×系数+阳台建筑面积。单元式住宅楼房首层带院没有阳台的,可按二楼阳台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原设计为封闭式阳台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设计为挑阳台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问:如何公示拆迁估价结果?
答: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估价机构应将分户拆迁估价的初步结果在拆迁现场向被拆迁当事人公示7日。被拆迁当事人对分户估价报告有疑问的,自接到分户估价结果后,2日内向房屋拆迁单位提出意见,房屋拆迁单位可以组织估价机构解释估价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做出解释。
问:如何申请拆迁估价结果的复估和鉴定?
答:被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估,并书面告知房屋拆迁单位,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复估,重新出具估价报告,同时将复估结果书面告知房屋拆迁单位。被拆迁当事人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向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并书面告知房屋拆迁单位。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调整,重新出具估价报告。申请复估和申请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交纳。估价存在技术问题的,复估和技术鉴定费用由估价机构承担。(刘英潮)
拆迁价位停留在2003年可现在房价突飞猛进到了2007年。哦时间在停止还是国家再倒退还是我们的市长瞎话张我们已经是水深火热了。敬爱的党啊我们爱您!!哦我们母亲请睁开眼睛看看您的子民吧!!河西大沽南路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