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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余值(即房产原值按照一次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对房产税的征收作出了具体规定。 1)征税范围和纳税人。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屋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计税依据和税率。房产税按原值扣减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按房产余值计算纳税的,税率为1.2%;依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3)减免。对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以及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4)征收管理。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商品房销售价格组成: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先期开发费、勘察设计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配套费、公共建筑市政设施配套费、人际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利润、税金等组成,除上述因素外,商品房的售价还取决于地段、层次、朝向等因素。 (杨维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