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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节约土地资源,天津市将鼓励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各类建设。18日,记者从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获悉,新修正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天津市将加强土地管理执法监察,特别是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强化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及时有效地纠正和处理各种土地违法行为。此外,新条例明确禁止村民将自有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
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新条例规定,天津市鼓励节约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各类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采取论证、公示或者听证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的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按照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在地下空间单独建造的建筑物,其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村民自有住宅禁售城镇居民
国家禁止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以及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天津市除了规范城镇居民不得购买村民自有住宅外,还重点对违法出售行为予以处罚。新条例指出: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将村民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占耕地建窑1平米至少罚200元
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土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确定的适合取土的土地;有取土方案和防护措施;有治理自然生态环境的措施。未经许可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或者超出许可的范围和深度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按照非法取土每立方米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闲置、占用或者破坏耕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临时用地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
条例要求,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人应当负责恢复土地原貌。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经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土地闲置费,缴费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二计算。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已经按照规定实施临时绿化的,免缴土地闲置费。(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