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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利社会人口的正常流动
房屋70年使用权,将许多已购房者限制在只能在某一地方长期的工作、生活和居住,当其由于工作的需要或家庭状况的变化需要重新选择居住城市时,只得大多选择卖掉已有的房屋,而房价总额的较高、包括有可能还处于按揭还贷过程中、按房价总额上缴交易税等因素,也制约了房子的顺利出售,使已购房者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而当他们要重新购买房屋时又面临诸多类似的问题。因此,单一的房屋70年使用权销售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居民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常流动。
4、进一步拉大了社会差距
衡量社会差距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住房问题。房价是不会根据购买者收入的高低而进行上下浮动的,它只会是价高者得;房价的过高,使得社会上大量中、低收入者陷入无房或买不起房的困境,为了攒钱买房又不得不缩减其它方面的支出,从而抑制了他们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的提高。加之房价过高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产权过长,而产权过长又有可能造成产权使用浪费的现象;中、低收入阶层的经济负担承受能力本来就弱于高收入阶层,却必须承担和高收入者付出同样的住房成本,这其中还包括有可能形成产权使用浪费的成本,所以这就进一步加大了社会的差距。
5、国家缺乏对房价进行直接调控的话语权,房屋质量缺乏有力的监管
由于目前国家是一次性向地产开发商出售住宅用地的70年使用权,地产商建好房屋后,直接面向市场销售,拥有完全自主的定价权。对于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地产商直接获取开发成本及经营利润;对于利用按揭方式的购房者,由银行为购房者提供住房贷款,同时根据地产商制定的房屋价格向地产商支付所售房屋的总款项(包括建房成本与建房利润)。
在这个过程中,地产商处于较强势的地位。他们可以根据市场需求,通过各种手段,人为地操控、提升房产的价格;而银行由于有了购房者的首付款收入以及房屋产权作为抵押,风险相对较低,因此并不会干涉地产商所制定的房价高低,客观上却是在默许与纵容地产商的行为。这是因为:银行的资金归结到底是来源于广大的社会公众,地产商的大部分房屋开发资金来源于银行,但大多数公众并未因此而受益;国家则由于在整个房产开发过程中已提前出售了土地的70年使用权,因此只能通过宏观调控措施来平抑房价,但效果往往不明显,容易被地产商及炒房者通过各种应变手段所化解,达不到应有的目的。最后――至于购房者,则完全处于弱势地位,自身实力的弱小加之房产政策的不完善,使得购房者注定无法抗衡地产商们所拥有的庞大资源。
随着我国房屋建设规模的大幅增长,房屋质量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广大购房者的重视与担心。某些地产商在房屋开发中的偷工减料、对购房者的承诺与实际建好后的偏差等现象层出不穷,各种购房陷阱也令消费者防不胜防,购房者与地产商因房屋质量发生的矛盾与纠纷近年来也呈递增趋势。究其原因,是缺乏对地产商实施长期有效的、横向的监督(包括房屋建好后数年内的质量跟踪与评估)。对建好数年内出现问题的房屋,更是很难追究到地产商的责任,造成一些地产商过高追求利润,而忽视房屋的质量与安全性。
随着我国房屋建设规模的大幅增长,房屋质量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广大购房者的重视与担心。某些地产商在房屋开发中的偷工减料、对购房者的承诺与实际建好后的偏差等现象层出不穷,各种购房陷阱也令消费者防不胜防,购房者与地产商因房屋质量发生的矛盾与纠纷近年来也呈递增趋势。究其原因,是缺乏对地产商实施长期有效的、横向的监督(包括房屋建好后数年内的质量跟踪与评估)。对建好数年内出现问题的房屋,更是很难追究到地产商的责任,造成一些地产商过高追求利润,而忽视房屋的质量与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