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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日前,经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出台了《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并将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进一步解读该条例颁布实施的具体内容,本报记者采访了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在谈到新《条例》与现行《条例》不同之处时,该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与2000年版《条例》相比,共有六大创新点。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法制化
新《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第六条规定本市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制,强调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法定耕地保护责任制的确立,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增强耕地保护的法律意识。
通过立法鼓励节约土地
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举措的实施,未来天津的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将很大,如何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节约用地的一个有效措施。为此,新《条例》第八条规定,天津市将鼓励节约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通过立法,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这在全国尚属首次,目的是以此为导向,调动全社会的单位、公民自觉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确立土地利用四项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的重要措施,新《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立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告制度,有利于督促政府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确保土地利用按规划进行,维护土地规划的严肃性,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