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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报刊登了新颁布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多读者打来电话询问担保条款的变更内容。昨天,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本市日前公布的《通知》将于2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非本市常住户口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采用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可以用国债、贷款银行存单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保证担保是由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除了非本市常住户口职工外,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也应当采用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
该负责人强调,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出质人必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由津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津房置业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津房置业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贷款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