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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制度化初衷的设想是,“几乎所有的工薪阶层都可以通过这项制度受益”。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起点。2005年8月中旬,央行的《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指出,公积金贷款有额度限制,一般较难申请,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的效果不明显,今后住房公积金在运作中应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便利。
公积金制度不能向“富人”倾斜
从天津市财政局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精神,单位为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财政局有关人士解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际工作中,职工本人一般不将单位所缴纳的“三费一金”作为个人收入,从工资单上也难以了解单位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实际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达到一定标准需年终申报时,以及两处以上所得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时,会带来一定困难。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利用公积金免税政策,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设定统一的“三费一金”扣除标准后,对于超基数和超比例多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入个人收入总额征税,可以更好地发挥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
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本市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规定比例和不超过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5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94元);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一是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对于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行业以及相对较高收入的群体适当予以税收调节,充分发挥了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二是有利于规范税收政策,对一些部门擅自将各类补贴、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逃税的行为进行限制,增强了税法的刚性。三是有利于各项政策的协调统一,使住房公积金的税收政策与公积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一致,保证了各项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世行和亚行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中国约有6330万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累计金额约6260亿元人民币,但只有45%的住房公积金被用来发放住房贷款,而且只有17%的缴费者获得了公积金贷款。专业人士指出,由于住房公积金是基于工作就业的,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加公积金。另外,很多低收入、无收入的公民因为承受能力的制约而无法使用其公积金,因此,实际从中受益的群体是城镇人口的一小部分。
公积金如何发挥个人“话语权”
据悉,2005年7月至2006年5月天津全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764303万元,全市月均缴存额达到69482万元,比2005缴存年度月均缴存额54517万元增长了14965万元,增长率达27.45%。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不断扩大,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单位及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公积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运营收益等组成。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职工并不太清楚如何发挥自己的“话语权”,因为自己不仅难以参与企业缴纳比例的探讨,而且对于将来的自己账户投资管理也有一定的困难。许多企业的职工大会只是走过场,许多新员工根本没有被单位纳入公积金福利范畴内。特别在当前比较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许多新员工只能忍气吞声。传统的高利润垄断性行业,加上其他的类似行业在单位缴纳公积金方面不成难题,在地方上,一些工资福利水平较好的企事业单位将充分利用公积金的优惠政策,提高员工待遇,并将此作为留住优秀人才的激励措施。而一些普通单位则会采取对新老员工“同工不同酬”的做法。
在公积金账户管理上,个人参与的能力也被限制住了。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自收自支的单位,公积金收益主要来自购买国债。既然公积金的受益人属于个人,那为何不能调动个人积极性支配自己账户的投资管理呢?金融人士指出,在养老保障方面,目前,银行、保险、基金、信托、证券等各类金融机构都在积极发展企业年金业务,促进企业年金保值增值。一些基金、信托机构的优势则体现在对资金后期运作上。如果能以信托方式选择受托人,受托人可以委托代理方式选择托管人、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来管理年金。目前我国企业年金计划规模较小,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全套出台,企业年金不能直接进入证券市场,因此还存在着覆盖范围太小、难以形成对基本养老金保险的有力补充、投资渠道不畅、投资效益欠佳、投资风险较大等问题。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和发展,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投资管理权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机的统一起来,金融机构将充分发挥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针对企业年金的投资理财服务届时会与国际接轨。公积金制度是否也可借鉴企业年金的做法,值得。
不过专业人士也认为,在公积金风险分散和监管方面不可否认还存在一些政策及法律问题。由于住房公积金大部分的资产是某个特定地区和特定单位的房地产贷款,因而公积金的贷款组合没有进行充分的风险分散。在监管方面,建设部门缺乏金融机构监管的专业能力。要想找到更合理的出路,确实需要各方进行积极探索。
天津市公积金运用要有创新
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工资等相关情况,不得拒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应当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但是如何在法律法规执行的严密程度上下功夫,专业人士建议有关方面采取更有力的措施。
在公积金运用的创新方式上,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应该说是全国首创的。总部设在本市的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已经对外宣布:天津市政府为了鼓励市民通过参加住房储蓄来购买中低价房,不仅提高了政府奖励标准,而且还批准了该行自2006年9月1日起,与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住房储蓄与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降低购房人的贷款成本。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是我国目前唯一一家按照国际通用模式运作的专业化储蓄银行。与一般商业银行不同,住房储蓄银行只向住房储蓄客户吸收存款,存款达到一定数额的储户可以获得低息的购房贷款,存贷利率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推出的最优贷款利率仅为3.3%。住房储蓄的特点是存贷结合,服务的目标客户定位于包括中低收入群体在内的工薪阶层,体现出政府奖励,大众化货币购房补贴的优势。
组合贷款额度按照以下规定的最低值计算:(一)组合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格(评估价值)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80%。(二)组合贷款总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借款人配偶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月)×借款期限。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三)组合贷款中住房储蓄贷款额度按照中德住房储蓄贷款政策计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组合贷款总额度减去住房储蓄贷款额度确定,且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在全国范围内,公积金制度改革任重道远、势在必行。我们相信天津市公积金制度的改革也会不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