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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8日获悉,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解决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的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的实施,使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的项目尽快开工。历史遗留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法》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市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提交启动建设的建议方案,逾期将按闲置土地处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据了解,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的项目,是指2005年1月1日以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拆迁、征地或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成本提高未开工建设,并经市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未开工建设的开发项目。
市人民政府将成立市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负责历史遗留项目处置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以及协调和监督管理。历史遗留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市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提出处置申请后,经确认的开发项目,将应用相应政策进行处置。
市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历史遗留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缴纳拆迁费用,在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后1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缴纳拆迁费用或开工建设的,不再享受相应政策。
历史遗留项目的建设单位虽向市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置申请,但因规划限制性条件等原因未获批准的,建设单位可申请交回土地,有关部门退还土地出让金和有关拆迁整理费用。历史遗留项目的建设单位超过规定日期未向市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置申请,也未实施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理,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不予退还;已实施拆迁的,土地拆迁整理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定后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