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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装修质量差,品牌改变”的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中加以约定,并按照此约定验收房屋。但是,现实中通常对“装饰、设备标准”没有具体约定,导致发生纠纷时意见不一。通常,开发商为避免承担责任,将“装饰、设备标准”约定得非常模糊,比如经常使用“高档”、“优质”、“高级”等模糊措辞免责。
特别提示: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买受人应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附件三中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得尽可能详细。比如:品牌、档次、价位、产地等等,以免发生争议时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