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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单位在何种情形下应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撤销、解散等终止行为或重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主体终止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10.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供哪些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登记证正本、纸介质副本、磁卡;(2)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3)《印鉴卡片》;(4)按单位注销登记原因,提供以下申请资料及各两份复印件:①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②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公司注销工商登记证明文件;③企业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公司注销工商登记证明文件或决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撤销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④单位分立为两个及以上新单位且分立前单位已终止的,提供单位分立决议(协议)或分立前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⑤单位合并为新单位且合并前单位已终止的,提供单位合并决议(协议)或合并前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5)单位主体终止前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出资人)或分立、合并后单位携带上述申请资料及隶属关系证明或出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1.已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个人账户的单位还需重新办理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吗?
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于2007年办理年度检验的同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重新缴存登记,申领住房公积金登记证正本、纸介质副本及磁卡。本规定实施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于2007年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及缴存情况确认时办理重新缴存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