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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加上提成,几乎是房屋中介行业计算劳动报酬的行规,加班费向来与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无缘。近日因为加班而引发的劳资纠纷,房屋中介人员被裁决获得加班经济赔偿。
家住塘沽区的王女士(化名),自2005年下半年进入天津市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广厦房地产)工作直至2006年年底,她称,其间广厦房地产持续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员工每天8:20上班,19:00之前不准下班,实际几乎每天都是20:00以后下班,平均每天工作11个小时以上,此外在元旦、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从不安排职工休假。
广厦房地产认为,该公司依据《劳动法》规定了员工每天上午工作时间为:8:30-12:00,下午工作时间为:13:00-17:30,并合理安排了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至于王女士本人在17:30下班后还在公司,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同时广厦房地产认为王女士属于权证部门,不可能为公司产生效益,工资报酬中绩效部分即为王女士的加班费。
劳动争议仲裁的工作人员经审理查明,王女士自称在任职期间每天平均延时工作3小时,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根据考勤记录,王女士在2006年9、10、11月间,在若干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仍然在岗。于是裁定广厦房地产支付王女士在2006年9、10、11月间的加班工资、延时加班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563.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