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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应如何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登记?
答: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以下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1)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无误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当时办理变更登记,并将经管理部或分中心签章的《个人变更登记表》一份及职工身份证原件退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
8.单位在何种情形下应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答: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撤销、解散等终止行为或重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主体终止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9.已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个人账户的单位还需重新办理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吗?
答: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于2007年办理年度检验的同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重新缴存登记,申领住房公积金登记证正本、纸介质副本及磁卡。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于2007年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及缴存情况确认时办理重新缴存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