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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化法制化。《条例》强调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情况负总责;法定耕地保护责任制。
鼓励节约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通过立法,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据悉这在全国属首次提出。目的是以此导向,调动全社会单位、公民自觉节约用地的积极性。
确立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告制度。以此督促政府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维护土地规划的严肃性,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
规范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行为。为了明晰土地权属,减少土地纠纷,保持土地权籍信息的完整,《条例》第二十条对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或者收购整理储备土地涉及需要改变两个以上所有人和使用人原有证载面积的,规定在“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进行界址认定”。界址认定法定化在全国是首创。
确立了土地权属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国家土地登记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全市土地权属实行统一登记,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土地登记簿的法律地位。
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验收制度。为了严格监管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照审批内容或合同约定的用地用途、面积、界线、期限、用地条件等实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审批后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验收制度。经验收不合格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
明确了本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合一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上已建成房屋的,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同时办理土地权属登记。这样做便民、高效、安全,对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