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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在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被预留的“协商事项”都被开发商事先填好,一字不能改。在交付条件、违约赔偿比例产权证的办理期限上,开发商大多填好对己有利的内容。购房人在这个“平等”的交易中失去言语权,能做的只有一步步落入开发商给自己设好的埋伏和圈套。
案例:重兴嘉园业主反映,合同中双方约定入住时市政配套设施应达到使用条件,而在补充协议中又称“逾期一年未达到交付使用的,才给予赔偿。”业主仍无权做任何修改,只能接受。
紫金长安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写道,供暖、电力、给排水、电梯未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开发商只承担保修责任,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恰恰与合同相悖。开发商还称“业主领取本书表明其已阅读理解并接受说明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