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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与央视日前携手开展的“安居行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肯定。许多网民就物业的焦点问题进行咨询,本报联系了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物业处负责人为业主维权支招。
问题一:
不受欢迎的物业公司赖着不走
许多网民反映说自从入住后,物业管理公司就是开发商指定的物业,业主入住好多年也未更换。如今,小区中许多公共设施损坏了,草皮也不像样子了,物业在小区中的空地随意设立摊位出租,在楼道中乱贴广告等等。物业不但没有尽到该尽的责任,而且物业费居高不下,不知是否有规定,限制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在小区中从事物业管理的最长期限。
管理部门支招: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一些小区已经具备成立业主会条件,例如成立筹委会并按照政策法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各区物业办将加强工作指导,争取尽快完成业主会的成立工作。
问题二:
物业服务差可否拒交物业费
针对一些对业主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维修损坏共用设施不及时、绿地养护不到位,以及随意设立摊位出租、在楼道乱贴广告问题,物业管理部门人士近日已经安排人员深入小区调查、核实情况。在检查中发现一些情况属实,管理部门已要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认真对照检查,及时纠正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不过,管理部门提醒人们:业主因服务质量不满意拒交物业费并不是理性维权的好办法。因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业主要依据合同条款衡量企业提供服务是否到位。对企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要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款规定,依法行使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也可以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甚至人们可以依据合同解聘该物业公司,但是仅靠拒交物业费,不利于服务问题的解决。
问题三:
小区停车位问题纠纷多
许多业主反映,物业在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小区的空地进行车位的租赁。有的执行的标准是:1.6排量以下的60元/月,3.0以上120元/月。而且物业企业在业主租车位时要强行签订包括车辆损坏、丢失等等一概不负责的不平等合同,不签合同就不给车位。甚至有的物业征收路边的临时车位30元/月,不定临时车位的车子以后将不能进入小区。
管理部门人士指出,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停放在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辆实施管理和收费,一是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二是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业主占用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和“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其他的收费属于不合理收费。此外,由于物业管理企业受全体业主的委托对住宅小区内机动车辆停放实施管理,收取的是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机动车车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如果另有保管约定,就能确定对车辆损坏、丢失的赔偿责任。费用收取后主要用于增加维修基金、改善共用的设施、设备等,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刘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