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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律师略解:海畅律师事务所的肖律师认为,当购买的房屋满足了两个条件,即质量问题严重,并影响了正常生活的时候,买受人享有两项权利,一个是解除合同,取回已交购房款,另外一个是要求赔偿。除此之外,此条文还规定了出卖人违反法律义务的弥补条款,即如果出卖人拒绝或者拖延修复的话,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应注意的是,“合理期限”对于房屋的各个部分是不同的,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酌情掌握。这一条款保证了一旦出现出卖人拒绝修复的情况,买受人可以先自行承担费用维修,保证居住质量,再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出卖人承担损失。
条约提醒:首先,很多买受人对于保质期内房屋应由出卖人承担费用的条款比较熟悉,但是一般对于可以先行修复的弥补条款知之甚少,导致出现维修拖延时间一味等待的情况。其次,建议买受人如果质量问题严重,应当要求退房,如果质量问题较严重,出卖人不予维修时,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开发商进行及时维修,如果不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可以采取自行出资修复的办法,这种情况下,应当保留好证据,以便向出卖人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