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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是预防“一房二卖”或者“一房多卖”的有效手段。预告登记指为了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该请求权加以登记的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预告登记是一种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担保手段,它提前限制债务人违背其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权限,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义务进行处分的情况下也能够取得物权。预告登记制度保证了买方将来顺利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尹鸿智说,办理预告登记时还应注意两点:一是申请预告登记需要签订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二是能够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情形除了房屋买卖之外,还包括其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交易。
解读之三:更正登记查漏补缺
《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生活案例:几年前,王老先生去世,留下公房一套。其儿子欲变卖仅写有自己名字的住房,其女儿发现后到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律师解释:《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更正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登记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登记错误或者遗漏的情形发生,为了能够及时消除因登记错误或者遗漏而造成的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形,有效地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规定了更正登记制度。更正登记指不动产物权人或者登记机构在发现登记出现错误、遗漏而予以更正时进行的登记。
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指与相关不动产有法律上利益牵连的人,如不动产的买受人、租赁人、不动产权利人的债权人等)申请更正登记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登记机构才予以更正:一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二是,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
同时,《物权法》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解读之四:异议登记保证真实权利人权益
《物权法》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生活案例:就解读之三中所述案例而言,王老先生的儿子没有同意更正登记。王老先生的女儿立即到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并在第十天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判决,儿子享有继续承租权,但是没有处理权。即只能居住不能买卖。如果买卖,房款将由兄妹二人平分。
律师解释:《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制度。异议登记具有暂时中断登记簿公信力的效力。法律之所以规定异议登记制度,这是因为更正登记的程序较长,申请人不仅需要得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必要时还要进行举证。而在这一段时间内,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有可能对不动产进行处分。因此,为了能够暂时中断登记簿的公信力,维护真实权利人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了异议登记制度。异议登记的有效期为15天,自登记之日算起。在这段时间内,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名下不动产的权利受到限制,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在15日内没有起诉的,异议登记失去效力,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恢复对名下不动产的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