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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中心城区及各区县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已经市政府批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及各区县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成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用。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包括中心城区、外围组团、区县城区、中心镇、一般建制镇镇区和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