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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通知》已给“第二套房”圈定了大方向,但是,具体生活中的各种“特例”却真实存在:
一、异地购房。案例:小张在天津已拥有一套贷款住房,现在,他又打算在上海申请贷款购房。银行:不排除沪上银行通过征信系统查不到相关记录的可能。异地购房是否算“第二套房”则有待“细则”明确。
二、公积金贷款。案例:林小姐所购的第一套住房为纯公积金贷款(还贷中),她计划再申请商业贷款购房。银行:这需要公积金中心及银行共同明确。
三、权属复杂的房产。案例:李先生(无房)打算和女朋友共同购置一套住房,但此前他女朋友和父母一起已经贷款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且房产证上写有他女朋友的名字。银行:李先生和其女朋友所购房产如只写李先生一人的名字,则属于“首套房”;房产证共同署名的情况需要“细则”明确。
四、改善型自住购房。案例:刘先生与太太已贷款购置一套房屋(还贷中),今年计划再贷款购置一套面积更大的新房。银行:如果刘先生与太太先将原有房产卖掉并结清贷款,银行一般视新房为“首套房”;否则,银行将视其为“第二套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