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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小产权房如何处理,是否允许其缴纳土地出让金,补齐手续后转为合法?对此,昨天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年底前,国土资源部将出台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有关通知,届时将对此问题进行明确。但其同时表示,小产权房同样属于土地违规问题,同样要按照土地违规案件的办法处理,对于一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小产权房,可以考虑让其补齐手续后转为合法。
这样的表态很令人纳闷,同样是小产权房,同样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规模的大小就足以决定它们日后的命运,非法或合法,拆还是不拆,全押宝在规模二字上。这仿佛一喜好寻恤滋事的小混混,在老弱病残面前不可一世,恃强凌弱,而当对象变作高大魁梧的东北大汉的时候就歇了菜,转眼工夫就点头哈腰起来。
虽然说身为国家部委的土地资源部不至于如此,但两者在“打狗看主人”这一点上却具有天然的相似性。按照法律的普适性原理,既然断定小产权房不合法,也就是非法房,那么就应该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一视同仁地加以对待。拆也好,补齐手续后转为合法房也罢,都是可以的,唯一不能做的就是人为地依据所谓的"规模"给设置一个死杠杠。如果规模二字拥有既定的、科学的统一标准尚且好说,可问题是,"规模"在执行的过程中终归难于把握统一的量度。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区间对规模标准掌握的不一,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出于地方保护或是其它方面的考虑,在小产权房的规模这一问题上做手脚,把小的说成是大的,把不存在的说成是存在的,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前提下,这种揣测绝非主观臆断。二是规模本身的时间性,此时一百平米的小产权房,顷刻之间就有可能扩建为两百平米甚至三百、五百平米,在这种情况下,小产权房的规模又该如何测算呢?这看似一个简单的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有许许多多的困难,最有说服力的例子就是一些大中城市城中村的改造,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城中村的农民们赶在面积测量之前"种房",一波又一波。
小产权房也是如此,依据规模来决定其生死是行不通的。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小产权房之所以称其为小产权房,与地方政府和部门的不作为与乱作为存在很大关系,试想,如果乡镇政府在审批小产权房的时候能够做到依法办事,县及以上政府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违法现象能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穷,小产权房何以成为气候呢?所以,如若不给小产权房以合法的身份,小产权房的所有人将是最大的无辜者和受害者。至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到底是哪些人,城里人到农村买了房该怎么办?那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与给所有小产权房以合法身份没有半点关系。总之一句话,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如果新农村改造,农民把自己的房地交给镇府,然后镇府分给农民住房,这套住房属于小产权地。那么城镇改造,镇府收回原住宅的房证,那么在分到个人住房时,镇府是不是连房证地证一起发放?如果只有房证那这种也算是小产权了,这种说法做法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