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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完善直管公有住房经营档案资料、房屋管理信息系统和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我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管理,在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资料中增加公有住房承租人身份证号码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
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承租人身份证号码调查由市房产总公司负责。其他区县直管公产住房承租人身份证号码调查由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
二、时间安排
此项工作自2008年3月1日开始至2008年5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收集信息阶段(2008年3月1日--2008年4月20日)。各区县房管局(房产公司)制订调查方案,召开调查工作部署会议,将该项工作落实到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按管辖区域进行承租人身份证号码信息收集工作。
(二)汇总信息阶段(2008年4月21日--5月11日)。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将承租人身份证号码信息统一补充填写在《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方名称的下面和房屋经营管理档案资料中,并进行汇总报送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公司)。
(三)完善系统阶段(2008年5月12日--31日)。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公司)将各经营管理单位报送的承租人身份证号码汇总信息完善到房屋管理信息系统中,并做好与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明确责任。各区县房管局(房产公司)领导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及时组织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责任分工,使调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按时完成,确保质量。各区县房管局(房产公司)要严格按照调查方案开展调查工作,根据调查整体时间安排按时完成每一阶段的调查工作,并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准确。
(三)完善资料,动态管理。各区县房管局(房产公司)单位要及时将调查信息完善到房屋经营管理档案和住房信息管理系统中,承租人发生变更时资料及时予以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