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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津房法[2003]40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结合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对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市国土房管局或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对所属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市国土房管局或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的法制部门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各业务处(科)室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和法制部门共同搞好层级监督。
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负责对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结果是衡量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应当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以下范围: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抵触;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三)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
(六)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是否合法;
(七)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市局法规处)依法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或局长审签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市国土房管局各业务处室负责制定全系统本业务主管范围内行政执法检查年度计划或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各业务科室负责制定本业务主管范围内行政执法检查年度计划或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或区县人大、政府组织的综合性执法检查,由市局法规处或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法制部门负责协调并参与;专项执法检查,由各相关业务处室(科)负责协调并参与。
(三)行政处罚的核审。对市国土房管局或者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由市局法监处或者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法制部门负责审核。
(四)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市国土房管局或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14日内,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将书面材料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市局法监处备案。
(五)组织问卷调查。
(六)组织评议考核。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