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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停电导致开发商违约也算“不可抗力”?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使用和签订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9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霸王条款,其中包括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违约赔偿不平等、随意改变公用设计等。
滥用“不可抗力”条款
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不可抗力”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原因,如洪水、地震等;一种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等。但有的开发商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甚至将停水、停电等都列为“不可抗力”,滥用条款规避责任。
优惠实为无效赠与
一些开发商为了促销,常常将绿地、露台作为优惠赠与购房者,这样同样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按规定,房屋的平台、晒台、花台、露台属于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没有产权证,应归所有业主共有。因此,开发商无权擅自将绿地、露台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赠与购房者。开发商此类赠与行为属于无效赠与,不但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欺骗了购房者。
违约赔偿比例悬殊
有的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购房者不按期交付房款,须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而开发商延期交房时,开发商每日向购房者支付的违约金仅为购房款的万分之0.1。按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房计算,如购房者违约,要向开发商支付10万元违约金,而开发商违约的话,每日支付给购房者的违约金仅为10元,违约赔偿比例相差悬殊。
工商部门在检查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还发现,有的开发商擅自提前交付商品房,让购房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前交付至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之间这段时间产生的诸如暖气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此外,随意改变公用部分设计,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将不符合要约的广告宣传当作要约;强收各种不合法、不合理费用作为交房条件;约定“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剥夺购房人的权利等,都属于霸王条款。
市工商局重拳出击
截至目前,市工商局共对全市70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112处楼盘、800多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检查,检查内容涉及开发商的销售资质、合同文本使用、合同内容、广告宣传内容等。检查中发现,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附加格式条款存在问题较多。针对这些问题,市工商局已责令相关企业对含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合同条款进行整改。逾期拒不整改且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市工商局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提醒:签字前一定要看清合同附加格式条款
对于已签合同的购房者,如发现所签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格式条款,应向法院主张相关不平等格式条款无效,并在此基础上要求开发商进行相应的赔偿。购房者签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合同的附加格式条款,千万不要轻易在附加格式条款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