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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05年10月8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成立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6年1月1日,对全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住宅实行了房地统一登记;2006年9月1日,对市内六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非住宅实行了房地统一登记。经过两年的实践,在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自2008年9月1日起,对市内六区以外其他区县国有土地范围内的非住宅实行房地统一登记。全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现了房地统一登记,核发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2.房地统一登记主要统一哪些内容?答:表面上看房地统一登记就是将两个证合成一个证,将房屋登记信息和土地登记信息在一个证上进行叠加,实际上要实现两证合一,必须在有机整合和融合房地登记政策、登记内容、管理操作平台后才能进行:
一是要整合房地登记政策。房地机构分设20年余来,国土部门、建设部门以及天津市各有关部门就房、地登记问题出台过许多政策,但是都是分别对房、地登记政策进行了规定,在统一登记过程中要结合天津的实际情况,将有关政策有机整合,形成房地统一的登记政策。
二是整合房地统一登记内容。由于房地登记的政策、登记部门、登记时间的不同,造成房地登记不同步,房地登记权利人不一致,房地登记范围不同等内容不一致的问题。因此,在统一登记过程中,要妥善处理上述历史遗留问题。
三是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操作平台。要在一个登记系统上将已登记的房屋信息和土地信息融合在一起,同时还要将登记的文字信息和图形数据有机融合。
3.为什么要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实现房地统一登记?答:主要考虑两点:一是住宅用地一般为共用宗地,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的土地使用范围是不特定的,只是土地分摊,与非住宅等独用宗地比,相对简单;二是从房地管理的实际情况看,六区以内的房、地登记覆盖率高,统一登记条件较为容易。
4.各类权属登记应到哪个部门办理?答:目前天津市土地登记机构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一是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二是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三是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目前的体制下,为方便当事人,进一步明确了各登记机构的分工,具体为:
一是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也就是办理白地的土地权属证书)由各区县国土分局负责办理;二是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包括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以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办理;三是房地产初始登记后的各类登记以及商品房预告登记由各区县房管局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