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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上周作了有关物业管理纠纷上升的报道,文章提醒人们转变意识——物业公司变“管理”为“服务”,业主也要有消费意识,引起读者广泛关注。显然,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已经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服务业。物业管理作为本市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从1996年起步至今,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而且也在逐步走向成熟,截至8月底,全市物业管理面积达到1.7177亿建筑平方米,其中,住宅1.5137亿建筑平方米,非住宅0.204亿建筑平方米。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达到937家,物业管理项目2682个,从业人员12万余人。
近年来,为了推动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断依法加大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管,依据不同时期行业发展实际和业主投诉热点,确定不同的行政监管重点,通过严把住宅物业项目前期招标投标关,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推动物业项目的建管分离,从源头上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入市质量;通过严把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关,从源头维护业主的根本权益;通过严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双确认制度落实关,依法维护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三方权益;通过严把物业项目承接验收关,规范开发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交接验收行为,防止日后出现纠纷互相推诿;通过严把物业管理用房落实关,从根本上维护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通过严把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关,督促企业落实退出项目预警报告制度……
除此,相关法规政策也在不断完善,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并将自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新《条例》对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建立和谐的物业服务关系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记者在法院采访时了解到,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很多争议源于开发建设单位的遗留问题。因此,新《条例》在对开发建设单位原有规定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又作出了一些新规定,日前记者就新《条例》中对开发建设单位增加了哪些新规定等问题采访了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后我们将就新《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规定,新《条例》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更多读者关心的热点问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界人士进行解读。也欢迎读者就所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