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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吕先生致电本报说: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约定,由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而开发商没有如约按时做初始登记手续。张盈律师事务所李东光律师认为:
买房4年还未取得房产证,开发商反指责业主违约,这个官司能打不?
开发商未按约协助业主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合同签订后,吕先生已向A开发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全额交付了购房款266590元。A开发公司实际交付房屋的日期为2005年3月15日,但A开发公司于2007年1月15日才办理了部分房屋的初始登记手续,而吕先生所购房屋不在此列。吕先生至今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开发商称业主索赔违约金已过诉讼时效2008年9月14日,吕先生找到A开发公司,要求给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2665元。但A开发公司拒绝了吕先生的给付要求,理由是: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协助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卖给吕先生的房屋实际交付日期为2005年3月15日,经过90天履行期,应以2005年6月15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截止到2007年6月15日。因在此期间并没有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发生,故吕先生于2008年9月14日提出给付要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吕先生致电本报进行咨询:是否如A开发公司所说,自己的违约金给付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