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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天津市人大审议通过,《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9月10日颁布,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旨在进一步与《物权法》和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衔接,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条例》颁布后得到了社会和群众的广泛关注,为了方便群众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市国土房管局汇集了近期群众咨询较多的相关问题,分五期进行解读。
掌握新物管条例规定 依法理性维护合法权益
(第一期:综合类)
1问:什么是物业?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问: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答: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3问:哪些项目应当实行或者推行物业管理?答: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4问:对市、区县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分工的?答: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5问: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履行监管职责有何规定?答: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