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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新民通讯员吴梅张学军)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昨起施行。市国土房管局举行物业管理政策大型宣传咨询活动,解答群众提出的物业管理热点问题。
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辖区物业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是如何规定的?答: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问: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有什么规定?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不得分割进行物业管理。
问:新建物业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成立业主大会?答: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1)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2)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
问: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谁负责?答:新建物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问: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到哪个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怎么办?答: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办理备案手续:(1)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管理规约。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问:住宅、非住宅新建物业的招标范围有何新规定?答: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