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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部门征收的9大税费中,有关土地增值税一直颇有争议。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出台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润。
但在当时,由于土地增值税按照四级累进税率,涉及复杂的计算公式并需要大量的人力,“带有众多的不确定性”,从事财税工作近20年的余先生表示,“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消极抵触,不断向中央反映提出取消。”
“实施一年后的1995年,整个江苏省的土地增值税只有52万左右,平均到各市则更少。”上述财税官员表示。
但江苏省并未放弃对土地增值税的“利用”,这一税种在地方税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提高。
1998-2007年,江苏省土地增值税分别为752万、955万、1.47亿、2.8亿、5.43亿、26.54亿、124亿、227.33亿、329亿和513.89亿元,所占地方税总收入分别占比也一路提高,从0.05%直提升到2007年的2.3%,在地方11大税种中,排名第八。
因此,当2007年1月国税总局出台新政,江苏地税局则早有准备。
土地增值税于2007年新政之后,房地产股票出现了大面积跌停的罕有现象,近30只房地产股票以跌停板报收。开发商认为,这一政策是在“革自己的命”。巨大成本压力之下的各地开发商“上书”要求取消土地增值税一直未停。
“我们算过了,按照老政策要交200万,而新政策则是1500万,这是7.5倍的压力。”上述扬州某开放商向本报反映。
“按构成房地产成本以及应由开发企业负担的各项税收粗略估算,商品房在开发销售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至少在20%以上。”上述财税官员表示。
土地增值税属于直接税,本应由开发商直接负担,不能转嫁。但现实问题是,“最终都转到了消费者的头上。”一名财政部科研所研究员认为,随着房地产市场逐步规范,房地产用地均进入市场竞价,大部分土地增值税已为政府所有,“因此在现今用地形势下,继续向房地产开发商征收土地增值税已失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