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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二手房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市对原有《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示范文本予以修订,新的房产买卖协议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
据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房产买卖协议根据买卖双方房款交付方式及是否采取资金监管等仍分为三种示范文本,即《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此次修订旨在维护二手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了因司法机关查封交易房屋,导致交易双方不能如约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责任方义务。合同在原违约责任中增加了“甲方逾期交付房产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付款或不符合付款形式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以及“因司法机关对交易房屋进行查封,导致甲乙双方不能如约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双方如何约定”等义务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