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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新国十条”和“新国四条”,本市日前也公布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应“新国十条”,明确了本市执行新政的10个细则。细则强调增加保障房及刚性普通房有效供应、差别化信贷调控及规范交易环节管理。
增加普通房供应
通知指出,要充分发挥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的调控引导作用,支持企业开发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促进项目开工和上市,逾期未开工和未上市的,要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搭建银行与企业的交流平台,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定向贷款。通过危陋房屋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和农村示范镇、小城镇建设等方式增加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继续加快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鼓励国有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
增加住房建设用地的有效供应,抓紧编制2010至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确保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还迁安置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明确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指标要求。
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通知要求实行金融系统要实行更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要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大幅提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加强土地及交易市场监管防范
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存在土地闲置、炒地行为以及其他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国土房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如期竣工交付。
从严控制商品住宅项目地块供应规模,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不得超出20公顷。严格土地出让价款收缴及开竣工时限监管,将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比例、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
严肃检查、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对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在售楼处现场公示。国土房管部门要对已发放销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制造房源紧张等行为,加大查处、纠正力度。要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加强价格监管和检查。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要严格按照核定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