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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落实把天津建设成为独具特色的国际性、现代化宜居城市的总目标,坚持总量平衡、区域协调、结构合理,不断提高和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1、坚持尊重现状、科学预测的原则,合理确定规划布局,增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使天津成为生态宜居的国际化城市。
2、坚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切实落实国办发[2010]4号、国办[2010]10号、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发[2010]151号、津政办发[2010]64号等文件精神,科学构建土地供应结构,因地制宜地引导住房建设项目的开发与空间落位。
3、坚持重点保证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的原则,统筹兼顾其他商品住房建设,合理布局住房区位,引导房地产开发健康、有序地进行。
4、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调控各类住房的供应比例,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居住需求。
5、全市实行分区域平衡原则,统筹安排、合理分配不同种类住房的建筑规模和用地规模的比例,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强度,确保各区域新建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住房建设总量的70%;各区域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应达到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第六条规划目的
加大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小城镇还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减小保障性住房建设缺口,逐步扩大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促进社会和谐。
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重点加大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比例,合理调整住房套型供应结构。
加强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
从土地供应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角度出发,科学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层次相适应的多层次住房供应和消费体系,促进住房一、二、三级市场均衡发展,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
稳定住房价格,抑制住房投机,保证住房建设和供应规模与区域内居民的实际住房需求相适应,优先保障自住型、改善型等合理住房需求。
第二章住房分类、现状和需求规模预测
第七条住房分类
本规划将住房分为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两大类,其中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小城镇还迁房;商品住房包括除限价商品房以外的其他商品住房。
第八条住房建设现状
截至2010年底,全市城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1720万平方米,全市城镇人口为1040万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30.5平方米/人。
全市90平方米以下套型住房面积供应比例已超过70%,商品住房供应主要以普通商品房为主,保障性住房建设量在“十一五”期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第九条住房建设需求
参考近年天津市人口增长规律和住宅建筑面积增长规律,并根据各类住房需求统计结果,综合分析“十二五”时期促进天津市居住水平提高所依托的经济、社会和建设空间资源条件,预测规划期内天津市住房建设总需求约为9500-12000万平方米,规划期内年均增量约为1900-2400万平方米。